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海南屯昌鸿启水泥有限公司与陈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0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805号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805号
原告:海南屯昌鸿启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大同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鸿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弋,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皓,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少锋,男,汉族,1994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
原告海南屯昌鸿启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海南屯昌鸿启水泥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〇睢⒌谝话傥迨〇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屯昌鸿启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2.15元,减半收取计3411.08元,由原告海南屯昌鸿启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邵 大 军
审 判 员 许 英 花
审 判 员 王 大 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羊 文 学
书 记 员 吴毓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〇枚ㄊ视糜谙铝蟹段В〇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