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901号
原告:王文雄,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孚,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系王文雄之子。
被告:黎天友,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黎族,住屯昌县。
被告:黎全友,男,1983年8月7日出生,黎族,住屯昌县。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清勋,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系黎天友、黎全友父亲。
原告王文雄与被告黎天友、黎全友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文雄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文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文雄负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文书日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