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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任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八灶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朱琼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瑟荣,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任胜,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申请执行人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任胜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9022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任胜在规定期限内未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申请执行人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琼9022执24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何任胜名下银行存款14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何任胜名下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依法应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〇好袷轮葱兄胁榉狻⒖垩骸⒍辰岵撇〇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何任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黎家雄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黄昌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4债务已经清偿的;
(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