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屯昌宏基伟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新建三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马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扬,该公司客服经理。
被执行人:符式宏,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屯昌宏基伟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符式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琼902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符式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屯昌宏基伟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欠款人民币69003元以及支付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0月16日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7月20日止共计12568元,2018年7月20日之后产生的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总额为基数计算);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123.56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屯昌宏基伟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屯昌宏基伟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〇猩昵耄〇是对自己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终结执行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屯昌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2执1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英富
审 判 员 陈培师
审 判 员 蔡预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吴淑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