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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伟与戴垂钟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2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696号
原告:洪伟,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告:戴垂钟,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原告洪伟诉被告戴垂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洪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洪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庆祥
人民陪审员 郑圣超
人民陪审员 郑元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荣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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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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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