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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8-0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132号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132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叶红枫。
被告人韩雨,女,1998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黎族,专科学历,海南省屯昌县人,屯昌县协和医院员工,住屯昌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19日18时许,在屯昌县协和医院药房休息室内,被告人韩雨在交接班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王某一挂包放在药房的休息室内,临时起意盗窃王某挂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656元。被告人韩雨到案后将盗窃的现金归还给被害人王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雨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韩雨对公诉机〇仄鹚咧缚氐姆缸锸率怠⒆锩〇、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应依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确定。被告人韩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已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大章
二O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欧雪香
书 记 员 陈 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