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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与林诗平、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1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盛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华景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澄光,系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友,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林诗平,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被执行人:林强,女,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系被执行人林诗平妻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诗平、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902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林诗平、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7036.41元及拖欠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2月13日的利息及罚息13622.46元),以及2019年2月13日起至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林强对被执行人林〇〇平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的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409.8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终结执行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屯昌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2执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黎家雄
审 判 员 邱英富
审 判 员 陈培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吉 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