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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屯城海胜大酒店与朱明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8-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民初223号
原告:屯昌屯城海胜大酒店,住所地:屯昌县屯城镇昌盛三路53号。
经营者:吴成,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屯城镇昌盛二路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杰,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朱明厚,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屯昌县。
原告屯昌屯城海胜大酒店与被告朱明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因被告朱明厚下落不明,2019年5月7日本院将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2019年8月8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吴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明厚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屯昌屯城海胜大酒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明厚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常年在县城经商,与原告经营者吴成是朋友关系,经常到原告处吃饭。2011年9月5日,被告提出借1万元用于向他人送聘礼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从账面收入上支出1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2012年1月16日,被告又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30000元,原告再从账面收入上支出3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借款后,被告久未还款,且藏匿躲避原告的追偿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借条》、《收据》均符合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原告已交付借款,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被告朱明厚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
被告朱明厚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1、借条1张(2011年9月5日),载明的内容是现借到海胜酒店一万元整,落款为朱明厚,备注是送布六哥,这张借条的持有人是原告,证明了原告是债权人;证据2、收据,载明的内容是现收到海胜酒店30000元整,落款签收人是朱明厚,落款日期是2012年1月16日,理由是购买车辆用于运输作业。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意见:对证据1,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其内容为被告收款,与本案借贷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出具一张《借条》,上面记载:“现借到海胜酒店壹万元正(10000元)。2011年9月5日朱明厚送布六哥”。2012年1月16日,被告收到原告款项时出具一张《收据》,上面记载:“现收到海胜酒店叁万元正(30000元)。2012年1月16日朱明厚”。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其内容:2011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认为,该借条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原告提交的“收据”能否认定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提交的“收据〇敝校〇其内容表述为“现收到海胜酒店叁万元正(30000元)”,该内容尚不能体现原告履行出借义务,被告确认收到借款的意思表示,且被告未到庭质证,借款事实无法查明,综合全案相关事实、证据,尚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对该笔款项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五条(四)、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明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屯昌屯城海胜大酒店偿还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屯昌屯城海胜大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屯昌屯城海胜大酒店负担600元,被告朱明厚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政
人民陪审员 刘家瑜
人民陪审员 林 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