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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周高艳行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屯昌县屯城镇文化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梁定雄,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昭武,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谭弘彬,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周高艳,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周高艳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22行审11号行政判决书,于2018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高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缴交罚款9737元,负担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并向本院报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周高艳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周高艳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海南高院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周高艳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同时本院通过传统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高艳名下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黎家雄
审 判 员 陈培师
审 判 员 蔡预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黄昌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