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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克书与屯昌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琼9022行初40号
原告:袁克书,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南吕镇南吕居委会南吕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平(系原告袁克书的妻子),住屯昌县南吕镇南吕居委会南吕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学,屯昌县城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屯昌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屯昌县环东三路屯昌农业服务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曾令彬,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钊,男,屯昌县农业农村局办事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玲,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才女,女,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范勇(系第三人林才女的父亲),住屯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男,由南吕居委会推荐。
原告袁克书与被告屯昌县农业农村局、第三人林才女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于2019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庭审中,原告袁克书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克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克书负担。
审 判 长 陈学富
人民陪审员 刘家瑜
人民陪审员 王 婵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林明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