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屯昌县人民法院,屯昌县屯城镇兴业横路5号。
被执行人:钱民香,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执行人:罗小斌,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2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钱民香、罗小斌欠缴的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钱民香、罗小斌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钱民香、罗小斌银行账户存款。现因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钱民香账户存款414.31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钱民香账户存款414.31元的冻结。
2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小斌账户存款414.3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蔡预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王会庄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