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350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德凤,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期限至2019年6月24日止)。
被告:戴芬,女,199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戴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以案外人已代被告戴芬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政
审判员 吴清贵
审判员 王庆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亚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