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贤霖:
本院受理的(2019)琼902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郑先锋与被执行人黄贤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黄贤霖协助申请执行人郑先锋将位于屯昌县屯城镇横岭三里七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屯国用(2005)第13-00182号,土地四至为:东至横岭三里八号宅基地、南至横岭三里路、西至张昌煌宅基地(六号)、北至横岭四里路】办理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郑先锋名下。
二、案件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黄贤霖负担。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