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戴恩来,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执行人:吴巍,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恩来与被执行人吴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巍银行账户存款。现因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吴巍名下公积金到账89000元,其中87734.62已退还申请执行人戴恩来,1265.38执行费上缴国库,案件标的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吴巍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吴巍账户存款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巍账户存款92290.3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蔡预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许 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