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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翔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8-1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131号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131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冯进。
被告人孙翔,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屯昌县人,无业,住海南省屯昌县。2011年5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7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屯昌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3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8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屯昌县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2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5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孙翔和吸毒人员李聪、林志东联系一起凑钱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当日20时许,被告人孙翔和李聪、林志东、吴忠斌、何开弟、王廷春、王和旗在被告人孙翔租赁的“聪明烧烤”店里一起喝茶。期间李聪、林志东、吴忠斌、何开弟、王廷春、王和旗六人凑了人民币600元,由王和旗到坡心镇枫木村购买了价值人民币600元的毒品海洛因回到“聪明烧烤”店里后。当晚21时许,被告人孙翔和吸毒人员李聪、林志东、吴忠斌、何开弟、王廷春、王和旗一起在“聪明烧烤”店一楼的房屋里吸食毒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翔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为吸毒人员提供吸食毒品场所,一次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在其租赁的房屋里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孙翔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应依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确定。被告人孙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孙翔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大章
二O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欧雪香
书 记 员 陈 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