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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其与彭巨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恢114号
申请执行人:王昌其,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执行人:彭巨日,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琼902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彭巨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巨日向申请执行人王昌其偿还欠款人民币2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75元。被执行人彭巨日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彭巨日有存款账户,应依法冻结、扣划其账户存款用于支付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巨日账户存款人民币252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黎家雄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黄昌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