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符国芳:
本院受理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梁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琼9022民初62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变更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及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吕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一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