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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8-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138号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叶红枫。
被告人魏淋,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无业,住海南省屯昌县。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抓获,5月1日被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5月16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5日被屯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魏淋在屯昌县屯城镇誉铖康郡尚品小区(以下简称誉铖小区)盗窃他人物品8次、在屯昌县屯城镇氧立方小区盗窃他人物品2次,被盗物品共计人民币1252.86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2日左右,被告人魏淋到屯昌县屯城镇誉铖小区售楼部一楼大厅楼梯旁快递件堆放区分别盗窃了被害人单某、许某各一个包裹。单某的包裹内有单某网购的l箱奥妙柠檬香柚洗洁精(内有两大瓶一小瓶),购买价格为人民币39.9元,2019年4月30日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魏淋家中查扣到该包裹(内有一瓶洗洁精),已发还给被害人单某,许某的一个包裹内有网购的20瓶光敏印油,购买价格为人民币38.8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魏淋家中查扣到该包裹(内有一瓶光敏印油)。
2.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魏淋到屯昌县屯城镇誉铖小区售楼部一楼大厅楼梯旁快递件堆放区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收件人姓名陈连)的一个包裹,包裹内有陈某在网店购买的两个蛋蛋面膜,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8.42元;被告人盗窃了武瑜霞的一个包裹,内有一台德尔玛果汁机,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29元,并在被告人魏淋家中查扣到陈某和武瑜霞的两个包裹盒(查扣到一台德尔玛果汁机)。
3.2019年4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魏淋到屯昌县屯城镇誉铖小区售楼部一楼大厅楼梯旁快递件堆放区盗窃了被害人符某的一个包裹,包裹内有符某网购的一双黑色女式高跟鞋,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2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魏淋家中查扣到该高跟鞋并发还给被害人符某。
4.2019年4月16日左右,被告人魏淋到屯昌县屯城镇誉铖小区售楼部一楼大厅楼梯旁快递件堆放区盗窃了被害人王某1的一个包裹,包裹内有王某1网购的两瓶1.15L的滴露家居消毒水,购买价格为人民币99.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魏淋家中查扣到该包裹包装盒。
5.2019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魏淋到屯昌县城氧立方小区北门保安室内盗窃被害人王某2(收件人姓名为王漫漫)的一个包裹,内有参片、银耳、黄冰糖等物品,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41.2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魏淋家中查扣该银耳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2。
6.2019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魏淋到屯昌县城氧立方小区北门保安室内盗窃刘某(收件人姓名为朱笛)网购的口红两支、vivoX21手机钢化膜两个包裹,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09.6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魏淋家中查扣该两个包裹包装盒。
7.2019年4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魏淋到屯昌县屯城镇誉铖小区售楼部一楼大厅楼梯旁快递件堆放区盗窃了一大〇恍〉牧礁霭〇裹。
8.2019年4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魏淋到屯昌县屯城镇誉铖小区售楼部一楼大厅楼梯旁快递件堆放区盗窃了许某(收件人姓名为许培成)的一个包裹,内有网购的十瓶三厨爽脆菜脯(萝卜干)和四瓶春光野山椒酱,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09.8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魏淋家中查扣到该包裹及部分物品并发还给被害人许某。
9.2019年4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魏淋到屯昌县屯城镇誉铖小区售楼部一楼大厅楼梯旁快递件堆放区盗窃了许某的一个包裹,内有许某网购的一双男式黑色休闲鞋,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89.0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魏淋家中查扣到该物品并发还给被害人许某。
10.2019年4月30日17时,被告人魏淋到屯昌县屯城镇誉铖小区售楼部一楼大厅楼梯旁快递件堆放区盗窃了曾某的一个包裹,内有一防走失背包,购买价格为人民币39元,在盗窃该包裹后,被告人魏淋被工作人员发现控制并报警,该包裹未被盗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淋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魏淋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应依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确定。被告人魏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2随案移送的红色五星黑马电动车(车架号:219321806100590)一辆,属于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德尔玛果汁机一台,退还给被害人武瑜霞;小白取暖器、小盒装(内有三块钢化玻璃膜、红色手机套等物品)、玫瑰金色盒装(内有两条手表带),不属于本案赃物,退还给侦查机关处理;其他空盒子、空包裹,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大章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欧雪香
书 记 员 陈 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