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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屯昌辰鸿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0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728号
原告:海南屯昌辰鸿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坡心镇加买村。
法定代表人:许铭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武,屯昌县城南法律事务所主任。
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塔岭新区塔北路海南盛达-见龙苑商铺D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海南屯昌辰鸿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友好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屯昌辰鸿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94.8元,减半收取计5147.4元,由原告海南屯昌辰鸿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政
人民陪审员 冯桂杰
人民陪审员 彭 晓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亚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