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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9)琼9022司救执9号
救助申请人:洪文彬,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
救助申请人洪文彬以其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洪文彬称:申请人家庭一家5口人,两个孩子在上学,上有老下有小,发生交通事故后,医疗费花去了全部积蓄,并向亲戚朋友借款,家庭仅靠洪文彬一人打工维持生活,生活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70000元。
经审查查明,本院作出的(2018)琼9022刑初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日祯、许伟应向申请执行人洪钦福、洪文彬赔偿人民币45235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2019)琼9022执90号申请执行人洪钦福、洪文彬与被执行人邱日祯、许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许伟的存款合计3744.47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8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在执行中对救助申请人洪文彬的家〇ソ〇行调查,申请人家庭一家5口人,两个孩子在上学,上有老下有小,发生交通事故后,医疗费花去了全部积蓄,并向亲戚朋友借款,家庭仅靠洪文彬一人打工维持生活,生活艰难。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救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情形,应予以司法救助。
综上,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洪文彬司法救助金5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十二条救助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救助案件,经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办理救助案件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
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情形的,应当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救助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救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
(三)决定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规范和理由;
(四)决定结果。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