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恢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韩浪畴,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被执行人:陈泽艳,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屯昌县。
被执行人:谢月花,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屯昌县。
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作出(2019)琼9022执恢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泽艳、谢月花账户存款人民币2562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2019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韩浪畴与被执行人陈泽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泽艳、谢月花于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计算)给申请执行人韩浪畴;申请执行人韩浪畴申请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泽艳、谢月花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陈泽艳、谢月花负担执行费人民币6200元,负担评估费10000元(其中韩浪畴4000元,周克平3000元,林秀娇3000元)。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陈泽艳、谢月花存款账户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泽艳、谢月花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邱英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吴淑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4债务已经清偿的;
(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