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桂志虎、陈可与徐日辉、黄蕙琳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财保12号
申请人:桂志虎,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京山县。
申请人:陈可,女,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壮,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雅,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日辉,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申请人:黄蕙琳,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申请人桂志虎、陈可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日辉、黄蕙琳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屯的房产。申请人桂志虎、陈可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号为11520883900788095710保险金额人民币364402元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徐日辉、黄蕙琳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屯(购房合同编号20160608417)的××区的〇坎〇。查封期限3年。
案件申请费1190元,由申请人桂志虎、陈可预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许 英 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黎 瑞 英
书 记 员 莫丽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