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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远大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屯昌华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恢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海口远大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北侧海昌路2号怡昌小区别墅区B16幢102房。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屯昌华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中心市场北门西侧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远大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屯昌华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902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屯昌华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海口远大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55096.64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32.6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还款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屯昌华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屯房产(面积为117.47平方米)在淘宝网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参与竞拍,第一、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已流拍。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以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格人民币536470.48元接受上述商铺抵债并自愿放弃对剩余欠款3230.98元的追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屯昌华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屯房产(面积为117.47平方米),作价人民币536470.4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海口远大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抵偿本案欠款。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海口远大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2解除对备案在被执行人屯昌华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屯房产(面积为117.47平方米)的查封。
3申请执行人海口远大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黎家雄
审 判 员 陈培师
审 判 员 邵大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黄昌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