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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永群与吴钟学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0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恢117号
申请执行人:符永群,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被执行人:吴钟学,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永群行与被执行人吴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琼902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符永群于2019年8月20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符合恢复执行案件立案条件,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符永群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符永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屯昌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2执恢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英富
审 判 员 陈培师
审 判 员 蔡预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王会庄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