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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人民法院与余秉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屯昌县人民法院,屯昌县屯城镇兴业横路5号。
被执行人:余秉海,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2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余秉海盗窃罪一案罚金刑部分。因被执行人余秉海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于2019年8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余秉海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余秉海自动履行义务,缴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余秉海账户存款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黎家雄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〇巳〇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黄昌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