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804号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804号
原告:海南屯昌鸿启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琼中长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海南屯昌鸿启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琼中长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海南屯昌鸿启水泥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〇谢〇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屯昌鸿启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1.86元,减半收取2450.93元,由原告海南屯昌鸿启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邵 大 军
审 判 员 王 大 章
审 判 员 许 英 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羊 文 学
书 记 员 吴毓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