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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青静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328号之一
移送执行机关:屯昌县人民法院,屯昌县屯城镇兴业横路5号。
被执行人:林青静,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林青静银行账户存款。现因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林青静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到账351.41元,其中301.41元案件受理费上缴国库,50元执行费上缴国库。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林青静账户存款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林青静账户存款人民币351.4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邱英富
二〇〇痪拍昃旁率〇七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吴淑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