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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陶苍与海南恒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809号
原告:刘陶苍,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被告:海南恒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22号海南茶叶进出口公司宿舍A-B栋付301房。
法定代表人:林宏,负责人。
被告:林宏,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刘陶苍与被告海南恒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以证据准备不充分,待证据收集齐全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陶苍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陶苍负担。
审 判 员 陈学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明霄
书 记 员 钟庆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