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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朝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0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332号
移送执行机关:屯昌县人民法院,屯昌县屯城镇兴业横路5号。
被执行人:林朝东,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诉被执行人林朝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琼9022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9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林朝东欠缴的案件受理费,于2019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林朝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朝东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1.08元,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被执行人林朝东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林朝东名下账户有存款,应依法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用于支付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朝东账户存款人民币761.08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培师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符华旭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