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235号之一
请执行人:吴坤培,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执行人:余书杰,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坤培与被执行人余书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22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余书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吴坤培赔偿人民币11337.06元。被执行人余书杰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余书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元,按照法律规定,因被执行人余书杰同期有两案,分别是(2019)琼9022执235号、(2019)琼9022执236号,且两案申请执行人系兄弟关系,本院依职权将扣划的存款2100元进行分配,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吴坤培1000元,尚欠赔偿款10337.0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余书杰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余书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余书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坤培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余书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坤培,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吴坤培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吴坤培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陈培师撰稿:陈培师校对:许盈印刷:许盈
屯昌县人民法院2019年9月20日印制
(共印3份)
{文书日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