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147号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李容。
被告人王素莲,女,1957年7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黎族,高中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个体户,住屯昌县。2014年1月4日因容留卖淫被屯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29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雪飞、刘成良,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素莲为获取非法利益,租用了位于屯昌县屯城镇昌盛路大众美食园北侧的一间平顶房,经营一家“按摩店”。于2019年3月份开始,陆续容留卖淫人员李彩云、刘巧玲、李检、周琪在该“按摩店”内从事卖淫,由被告人王素莲负责招揽嫖客,并与卖淫人员约定卖淫活动交易价格为每次100元,如交易成功,李彩云从中获利人民币80元,被告人王素莲从中获利人民币20元,周琪、刘巧玲、李检从中〇窭〇人民币70元,被告人王素莲从中获利人民币30元。2019年3月27日23时许,屯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对屯城镇大众美食城的卖淫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李彩云、刘巧玲、李检、周琪等人及嫖客3名,查获避孕套共计1932个。
2019年6月29日17时许,海口市公安局和平南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海口市××区麦浪KTV231包厢内抓获被告人王素莲。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素莲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为卖淫活动牵线搭桥,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王素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王素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被告人王素莲当庭表示愿意预缴罚金。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王素莲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愿意预缴罚金,且被告人王素莲患有重大疾病,属恶性肿瘤需长期服药,请求对被告人王素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应依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确定。被告人王素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素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〇〇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大章
二O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欧雪香
书 记 员 陈 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