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326号之一
移送执行机关:屯昌县人民法院,屯昌县屯城镇兴业横路5号。
被执行人:张运东,男,1988年9月9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执行人:李芳,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系被执行人张运东的妻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902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运东、李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运东、李芳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41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张运东、李芳奕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琼9022执3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芳账户存款人民币585.41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2019年9月27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李芳账户存款人民币585.41元,案件受理费535.41元上缴国库,执行费50元上缴国库。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李芳存款账户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芳账户存款人民币585.4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培师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符华旭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4债务已经清偿的;
(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