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聂力,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盛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马进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良,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现在海南省新康监狱服刑。
申请执行人聂力与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周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聂力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良名下的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56.6%股份中的22.6%股份予以保全查封。案外人海口鑫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海口市××区1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与位于海口市××区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两套房产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琼9022民初7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担保财产予以查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琼9022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登记在第三人周良名下的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56.6%股权中的22.6%股权属于聂力所有,现申请执行人聂力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聂力提供财产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现生效判决支持申请执行人聂力的诉讼请求,应依法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海口鑫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区1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海口鑫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区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邱英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吴淑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