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琼9022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梁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屯某。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屯某行政处罚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9日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屯综执法罚字[2018]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同时对屯综执法罚字[2018]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继续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审 判 长 邓贤毅
审 判 员 陈学富
人民陪审员 黄昌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林明霄
书 记 员 符琼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