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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22执324号
  发布时间:2019-09-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童玉国:

本院在执行(2019)琼902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屯昌屯城力诺钢管扣件租赁部与被执行人童玉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2019)琼9022执324号执行裁定书。公告内容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屯昌屯城力诺钢管扣件租赁部支付所欠租金及材料损失款人民币22113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31.7元;

四、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童玉国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22344.7元,冻结期限为1年


开户银行: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账  号:1010869690002079

号:402641010010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十六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