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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弘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1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271号之一
移送执行机关:屯昌县人民法院,屯昌县屯城镇兴业横路5号。
被执行人:屯昌弘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新华路(县农技局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黎汉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22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屯昌弘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的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屯昌弘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屯昌弘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8066.4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依法应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屯昌弘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8066.4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培师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符华旭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4债务已经清偿的;
(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