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吴红兵,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
被执行人:胡彦明,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红兵与被执行人胡彦明土地承包经营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9月19日申请人吴红兵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据(2018)琼9022民初7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8年10月29日查封了被申请人胡彦明名下车牌号为×××的小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胡彦明于2019年9月25日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胡彦明名下车辆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彦明名下车牌号为×××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黎家雄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黄昌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