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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0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903号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903号
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浙江亿丰家居建材城2幢1-3号。
法定代表人:沈茂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武,男,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
被告:王民,男,汉族,1990年11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屯昌县。
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邵 大 军
审 判 员 王 大 章
审 判 员 许 英 花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羊 文 学
书 记 员 吴毓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