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331号之一
移送执行机关:屯昌县人民法院,屯昌县屯城镇兴业横路5号。
被执行人:曾德杰,男,1989年5月5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执行人:许少丽,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902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曾德杰、许少丽欠缴的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曾德杰、许少丽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许少丽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488.0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依法应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少丽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488.0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培师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符华旭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4债务已经清偿的;
(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