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844号之一
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郊省道303侧(美林湖国际社区6A楼1层)。
法定代表人:金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景敖喜,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爱娜,女,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屯昌县,由海南省屯昌县美林湖国际社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推荐。
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敖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以被告景敖喜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政
人民陪审员 王康聪
人民陪审员 刘家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亚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