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彭家英,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执行人:吉丹丹,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9022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吉丹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丹丹向申请执行人彭家英支付欠款人民币16531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5日暂计至2018年3月2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379.68元。被执行人吉丹丹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吉丹丹名下有江铃牌车辆一辆(车辆类型H32、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号N4530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吉丹丹名下的江铃牌车辆一辆(车辆类型H32、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号N45302);
2查封、〇垩浩谙尬〇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黎家雄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黄昌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487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