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937号之一
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昌盛大道370号。
法定代表人:金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淑金,女,194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淑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淑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由于被告马淑金主动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张菊花
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陈茜茜
书 记 员 王小倩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