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930号
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昌盛大道370号。
法定代表人:金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文龙,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文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以被告方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学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明霄
书 记 员 钟庆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