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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与甘林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屯昌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盛路新县委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廉萍,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娟,屯昌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甘林深,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琼9022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甘林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屯昌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缴交罚款10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甘林深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琼9022执2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林深账户存款人民币10050元,实际划拨被执行人甘林深账户存款人民币205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2019年9月17日,被执行人甘林深与申请执行人屯昌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甘林深从2019年9月起,每月28日前缴交罚款人民币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屯昌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直至交完剩余罚款8000元为止,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甘林深存款账户的冻结。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甘林深账户存款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甘林深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邱英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吴淑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4债务已经清偿的;
(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