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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红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9-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150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出庭副检察长郑海旺。
被告人邓红,男,1982年6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苗族,小学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务农,住海南省屯昌县。因本案于2018年8月23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辩护人冯传财,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邓红酒后驾驶×××小客车搭载王某1、王某2、陈某从枫木镇沿海榆中线往屯昌县城行驶,途经永盛木材厂路口处快到高朗村路口处时与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邓红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121mg/100ml,送检李汉勤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45mg/100ml。经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邓红所驾驶的×××小客车灯光系统判别评定不合格,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判别评定合格;李某驾驶的×××两轮机动摩托车的灯光系统判别评定不合格,转向系统判别评定合格,制动系统判别评定无法认定。经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邓红、李某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1、王某2、陈某无交通违法过错行为,不负事故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〇旆肝O占菔蛔铮〇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邓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被告人邓红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对于量刑方面,辩护人辩护认为本案中被害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害人存在无证驾驶、转弯不必让等过失,且被害人受伤住院后,被告人购买了各种住院必需品送给被害人,并组织自己的朋友为被害人献血,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应依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确定。被告人邓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大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欧雪香
书 记 员 陈 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〇院笞远〇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