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879号
原告:蒋某,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告:王某,住海南省屯昌县。
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以原、被告经过协商,事情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陈 政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亚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