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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屯昌西昌迫文木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1008号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1008号
原告:屯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屯昌西昌迫文木材加工厂。
经营者:韦迫文。
原告屯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屯昌西昌迫文木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屯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屯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屯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邵大军
人民陪审员 杨应锋
人民陪审员 彭 晓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羊文学
书 记 员 吴毓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