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海保,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执行人:黄富民,男,199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执行人:张德才,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22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保与被执行人黄富民、张德才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执行人黄富民、张德才应向申请执行人王海保赔偿人民币17327.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9)琼9022执2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富民、张德才账户存款人民币17327.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并查封黄富民名下车牌号为×××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富民主动履行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富民账户存款人民币17327.75元的冻结。
2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德才账户存款人民币17327.75元的冻结。
3解除对黄富民名下车牌号为×××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蔡预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许 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