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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建方与王镇生、海南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2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羊建方,男,汉族,1986年8月3日出生,住海南省临高县。
被执行人:王镇生,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
被执行人:海南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坡心镇石桥村4216号。
法定代表人:郑小彬,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9022民初5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海南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王镇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镇生向申请执行人羊建方偿还柴油款人民币59202元,被执行人海南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镇生的上述应还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88.03元。被执行人海南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王镇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海南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王镇生的银行存款、公积金、机动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金田混〇〇土有限公司、王镇生账户存款人民币59990.03元,实际扣划1798.13元,其中1010.1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羊建方,788.03元案件执行费上缴国库;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镇生名下的星马牌车辆一辆(车辆类型Z52、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号018071),但未能发现及扣押,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海南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王镇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镇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王镇生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羊建方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王镇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羊建方,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羊建方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羊建方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陈培师撰稿:邱英富校对:吴淑威印刷:吴淑威
屯昌县人民法院2019年10月31日印制
(共印4份)
{文书日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