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恢1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昌其,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屯昌县,45号。
被执行人:彭巨日,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昌其与被执行人彭巨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2019)琼9022执恢1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彭巨日账户存款人民币2527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王昌其与被执行人彭巨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昌其同意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彭巨日存款账户的冻结。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彭巨日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彭巨日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2527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黎家雄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黄昌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